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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李玉明 | |
核心提示
隋唐大运河通达五大水系,形成以洛阳为中心的庞大水运网,在隋、唐、北宋500多年间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隋唐时,大运河带动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商业赋税也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而这一时期实行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对后世的赋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大运河促进赋税增收
在洛阳境内,如今还有大量与隋唐大运河有关的历史遗存。洛河洛阳市区至偃师段是原隋唐大运河通济渠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今洛阳桥边的河床内的天津桥遗址,是隋唐大运河洛河洛阳段的重要附属遗存;隋唐洛阳城遗址中的定鼎门、应天门、明堂等也是隋唐大运河周边主要的遗存。
公元604年,隋炀帝杨广即位后迁都洛阳,并下令修建南北大运河,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河连接起来。唐时,朝廷对大运河进行修整并继续使用。隋唐大运河的开建适应了全国商品流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的繁荣和统一起了重要作用。
隋唐时的东都洛阳,既是全国政治文化的中心,又是最大的商业都市,有数百个行业数千个商行一万多个商铺。经大运河,很多遣隋使、遣唐使到达洛阳;从西域运来的玉器、马匹等,从洛阳源源不断地流向东南腹地、东北边塞甚至远达高丽、日本、南洋;从东方运来的大米、布帛、瓷器和珍珠等,又从洛阳贩往西域。大运河因此成为当时国家的经济命脉,政府在各坊、各市设立专门的税收机构,对手工业者和商人征收赋税,这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
2 “租庸调制”创始于洛阳
隋唐时期的田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即凡是按户分田的人家,不论其分得的田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史料记载,“租庸调制”创始于洛阳。当时洛阳设有专门的税收计划统计部门,还兴建了回洛仓、柏崖仓、含嘉仓等来存储钱谷。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这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这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除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它的实施使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许多荒地被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3 “两税法”体现税收公平
唐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使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遭到破坏,动摇了“租庸调制”的基础。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李适上书,请求推行“两税法”。
中国古代的田赋制度,主要征收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其中,田为物,户和丁为人。汉朝的田租、口赋,魏晋南北朝的田租、户调等都是同时征收人税和物税,且人税要重于物税。而“两税法”则偏重于征收物税,按照“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标准,即不分成年男子和未成年男子,都要按照其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交税,土地和财产多的要多交税,土地和财产少的则少交税。
瀍河区地税局局长杨海涛介绍,“两税法”的征税标准由按人征收转向按物征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那些曾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商人、有品级的官僚大地主等都要和农民一样征税,不仅缓和了阶级矛盾,还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外,在此之前,我国的田赋主要是交纳实物。而“两税法”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人们渐渐从用实物交税过渡到用货币交税,这说明唐朝中期的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杨海涛介绍,“两税法”的制定及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即土地能被更好地利用、发挥功效,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贪吏被断绝了敛财的门路,百姓的生活实情能很快被朝廷知悉,各种政策实施的轻重缓急,最终都归政府掌控。
(资料提供:洛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