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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洛阳新区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

  第一条 不批准报告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许可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许可的申请事项,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许可申请,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许可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缓批、不批的原因,提出可行性解决建议,并向上一级予以报告。

  第四条 不批准报告程序。

  (一)受理人或责任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提出缓批、不批的意见,并逐级报告:职能科室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主管市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主管市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报告。相关领导出差不在洛阳期间,报告人要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机要、电话、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缓批、不批决定的同时,要说明缓批、不批的原因,提出可行性解决建议,填写《洛阳市行政机关不批准报告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向本行政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其中,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不批准的事项,还要向市优化办备案。

  (下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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