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随着“醉驾入刑”等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由此催生的代驾业务在方便车主的同时,也存在隐患。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下面这起案件表明,接受代驾服务的车主应对代驾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否则代驾行为一旦“闯祸”,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保安无照代驾闯祸
2011年1月的某天晚上,陈新在某餐厅就餐并喝了些酒。餐毕准备回家时,陈新遇到餐厅保安任伟,遂问其能否提供代驾服务。得到肯定回答后,陈新将车辆交给任伟驾驶送其回家。
任伟驾驶陈新的车辆沿九都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生车祸,造成陈新、齐强(其所驾车辆归第三方齐金所有)、张辉三人的车辆先后发生碰撞,导致齐强受伤、当事车辆及车上物品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新当场与张辉协商并达成协议,张辉离开现场;齐强到医院接受治疗,所受各项损失合计1000余元。
齐金受损的车辆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估出车辆贬损价值为9280元,汽车修理费用为5895元。相关4S店给出的车辆修理标准为17857元,齐金同时向4S店支付了拆装、停车等费用1600元。
公安机关随后对事故作出认定,任伟因无照驾驶违犯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齐强、张辉对事故不负责任。
齐强、齐金二人与任伟、陈新协商解决事故办法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任伟、陈新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车主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齐强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加上任伟因无照驾驶造成多方受损的事实发生,应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000余元。
作为受损车辆车主的第三方齐金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任伟、陈新二人应参照鉴定部门和4S店给出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由于任伟、陈新二人未在法庭上进行答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规定,判决陈新赔偿齐强及齐金各项损失共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代驾人资格应查明
负责审理此案的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任伟为陈新提供代驾服务虽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任伟系提供劳务一方,陈新系接受劳务一方。由于任伟无照驾驶车辆并造成齐强等人财产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这一条件,所以任伟造成的损害应由接受服务的陈新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恢复到被侵权人未遭受加害行为之前应有的状态。本案中,齐金车辆修理费用由鉴定部门提供普通修理费用和4S店提供的相应修理费用两种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有权采取对己有利的标准维护自身财产权。而且,齐金的车辆即便修理完毕,也无法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态,贬损价值经相关部门鉴定并客观存在于车辆之中,所以陈新应承担责任,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于代驾行为闯祸后由谁担责的问题,情况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无论书面合同或是口头约定都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保证客户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等等。
生活中,不少车主考虑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但未充分考虑代驾人是否具备代驾资格因素。特别是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很少有人考虑代驾资格问题。车主在选择代驾服务时最好能对代驾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查明,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张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