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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版:人文河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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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地契:土地买卖凭证 承载各类信息
□本报记者 姜春晖 文/图
“最完整”的地契
    开栏语

    古往今来,人们制作文书以记录信息,传递文书以交流信息,公布文书以发布信息。文书的历史文化价值已逐渐被发现和重视。

    在河洛地区发现、收集的各类文书,是研究洛阳历史文化的第一手文献资料。本报今起开设《河洛文书大观》栏目,对文书这一信息记录凭证进行整理和解读,以期保护和传承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核心提示

    俗话说:“官凭文书地凭契。”在中国古代,土地是一切的根本。作为我国古代民间土地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文书凭证,地契对农民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地契一般分为白契(草契)和红契(官契),系由土地买卖双方所立;内容一般包括土地面积、位置、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等。作为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见证,它真实地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状况。

    1 轻盈一方素纸 土地买卖凭证

    在我国古代,人们非常重视契约,不论是为了合法取得某些事物的拥有权,还是为了证明土地、房屋等归属于自己,都是要以订立契约为根据的,即所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作为买卖、典押土地时双方所立的契约,地契是我国民间买卖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文书凭证。“最初多用刀、笔等刻写在金属、木竹、砖石或纸帛上,分为左右两半,使用时将两半合对以作信证。”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说,唐宋以后,随着使用量的增大和使用范围的拓宽,地契的种类逐渐增多。同时,地契的材质多以纸制为主,规格形制基本统一,为竖长方形。

    王支援介绍,我市现存的地契以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居多,包括官发卖契、田地买契、屯田契、契尾、民田契尾、当成契约、典契、当契、杜契、绝卖文契、死契、换契、永远死契、失约等。

    ■“最早”的地契——毛文迪卖井浇麻地文约

    该契约立于明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是目前我市现存最早的地契文书。其主要内容为:因缺少用度,毛文迪将位于自家村南的井浇地卖给段南怀,地界四至分明,“恐后无凭,故立契书为证”。

    ■“最完整”的地契——郭小立卖赵坡下地杜契

    该契约立于1918年9月,分别由草契、买契、官纸、尾契等组成,为目前我市现存最完整的成套契约。在该份契约中,立卖人郭小立同样因缺少用度,故将自己祖业地三亩卖于郭小轩名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空口无凭,立杜契文字存证。

    从以上两份契约可以看出,地契的格式基本相同,都明确了典当土地或卖地的理由以及土地数量、坐落位置、四至边界、买卖双方、价钱等。同时,为避免纠纷,契约上除买卖双方的签名外,还有见证人的签字等。

    2 种类五花八门 用途细微有别

    王支援认为,虽然地契的种类五花八门,但根据其用途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类:

    ■官契类

    官契,又称红契,就是由官府发放、认可的契约。官契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固定的格式和文体,一定要有官府的印章,官府印章一般为县级政权的钤印。如属于洛阳县的,一定要盖有“洛阳县印”印章。有时即使没有官印,而只盖有经官方认可的官方牙纪戳记的地契,也应属于官契之列,因为官牙是经官府任命并定期审验考核的,是代表官府在行使职责。

    ■绝卖文契类

    绝卖,不能回赎之契。在全部地契中,这部分地契约占到3/10。绝卖文契类地契既有红契(官契),也有白契(草契)。

    “这反映了官府对待绝卖的态度是谨慎的。”王支援说,因为在古代社会,土地是人的根本,尤其是对那些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一切,而这又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典当契约类

    “土地活卖”也是我国古代土地买卖中的一大普遍现象,这部分契约包括典契、当契等,其最大特点是土地不能绝卖,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到期可以赎回。

    典当契约类地契又分两种类型,一种有固定年限,一般在三年以内(上限为十年),另一种无期限规定。对于这部分契约,对回赎一般采取宽容态度,即使到期无力回赎,仍然可以持续听赎,并不会因为典期已至而失去产业。

    ■其他类

    这部分地契只占全部地契的少数,如前面提到的换契、屯田契等。

    3 见证权属变更 承载历史信息

    从目前所见的各种地契来看,古时用于交易的土地可谓应有尽有,包括三尖地(不规则的土地)、沟湾地(处于沟底弯曲处的地)、三水地(三面临水之地)、柿园地、苇园地、宅基地、名下地(自己名下的土地)、铁地(自己无可争议的土地)等。用于支付的货币也多种多样,如银两、铜钱、大洋等;交易时的契税费用也五花八门,除买地款外,还包括契税、地丁银、漕运银、印花税、工本费等。

    王支援认为,由于地契系土地买卖双方所立,内容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地价、出让条件、中间人等,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真切地反映了我国古代许多社会现象,代表了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比如,清代前中期由于社会比较稳定,所卖地价一般熟地(经过多年耕种的土地)值十几两银子;到清晚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农民失地严重,一亩地仅卖出几两银子。同时,古代妇女地位、民风民意的演变等,在地契文书上也有体现,它不但见证了我国土地权属的变更,更承载着一定的历史信息。

    注:文中所涉部分名词释义

    1.白契(草契):旧时土地买卖、典当时民间自写的契约。

    2.官契(红契):旧时用于不动产买卖、典当,经官府加盖官印并纳税的契约。

    3.屯田契:自汉代始,利用戍卒或农民、商人垦殖荒地,官府借此取得军饷与税银,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分。

    4.典契:出押、典当之契,回赎有一定的期限。

    5.杜契:不能回赎之契。

    6.绝卖文契:卖出后不能回赎的地契。

    7.死契、永远死契、永远杜绝死契:死后不准回赎之契约。

    8.换契:置换土地之契。

    9.契尾:纳契税的收据。

    10.失约:补遗失的契约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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