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本是同村好友,却因一起车祸对簿公堂;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教育,让二人重归于好。27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后,被告人史某说:“是法律挽救了俺俩的友谊。”
2009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伊川县葛寨乡某村村民史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由于史某操作不当,摩托车坠入路边沟中。史某并无大碍,但在后边乘坐的本村村民赵某却多处受伤。
史某与赵某同住一村,二人都是80后,是要好的朋友。但因为赔偿问题,二人几乎反目成仇。
经事故责任认定,史某负全责。经鉴定,赵某伤情为重伤,其脊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赵某住院期间,史某曾为其支付费用3.1万元。
因犯交通肇事罪,史某于2010年1月1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经济损失347654.23元。
判决生效后,史某除去先前支付的3.1万元外,在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剩余款项,造成赵某生活困难。
2012年12月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21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7日,该案进行庭审。
作为案件的证人,赵某与父母到庭做证。赵某说:“作为朋友,我不恨史某,但我下半辈子要在轮椅上度过了,俺爹俺娘可咋办啊?”
此时的史某,低头不语,眼眶湿润。
公诉人员问史某:“你能打工挣钱,为何不想想自己的朋友生活举步维艰?你能交钱学驾驶,就没想到给朋友换一辆好点的轮椅?”
“我恳请法庭从轻判决,给我一次补偿朋友的机会,我一定努力打工挣钱,赔偿他。”面对公诉人员的发问,史某这样回答。
法庭认为,史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在庭审前也准备了一定数额赔偿款,可从轻判决。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史某,他说:“我被判刑,主要是因为不懂法,我不会因为被判刑而记恨赵某,是法律挽救了俺俩的友谊,我们还是朋友。”
旁听案件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戴松灵表示,对史某做出缓刑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法院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就是和谐”。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沈庆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等旁听了案件庭审。
本报记者 李三旺 特约记者 石笑飞 通讯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