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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
我市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两个责任”落实
县级以上机关须完善二十一项反腐倡廉制度


本报讯 (记者 李三旺 见习记者 李梦龙)扎紧制度笼子,是赢得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最终胜利的根本保障。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洛阳市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下发,要求县级以上机关健全完善21项反腐倡廉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须健全完善3大类21项制度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单位的直属部门(单位)。

完善县级以上机关反腐倡廉制度主要包括职权行使监督制度、主体责任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等3个大类,具体细化为落实巡察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的权力公开制度、完善落实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完善落实轮岗交流制度、健全监督责任任务清单(负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制度等21项制度。

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记者注意到,职权行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巡察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权力公开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7项制度。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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