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4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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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星期

“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追责!


2015年,某市在开展第二轮巡察中,发现该市城建委下属的置业公司于2013年4月动用公款组织16人旅游3天。巡察组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向该单位反馈了问题线索和整改意见。

为应对组织调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将公款旅游虚构成考察项目,并编造考察报告,统一口径欺骗组织。对于巡察组反馈的意见,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敷衍塞责,并未深入调查进行整改,而是仅凭当事人说辞和事后编造的材料起草了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同时,该市城建委党组也未经严格把关,就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

巡察组认为,该市城建委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不整改,该问责的不问责,妄想蒙混过关。巡察整改是政治任务,城建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某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诫勉谈话;朱某作为城建委纪检组长,轻信不实调查结果并上报,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置业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分。

【案件解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置业公司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非但没有积极整改,还将公款旅游虚构成考察项目,并编造考察报告欺骗组织,是典型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作为上级主管单位的城建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同样违反了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该案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城建委党组书记张某、纪检组长朱某以及置业公司相关责任人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也应被追责。

【执纪者说】

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自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确保管党治党不留空白、见到实效。

各级纪委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发现问题就要盯住,该查处的就要查处,该问责的就要问责。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党组织要高悬问责利剑,对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陈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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