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薛浩平)日前,市纪委对瀍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潘力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了通报。
2017年4月14日15时许,潘力在工作日上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驾驶豫C-A881警车前往瀍河区某有限公司内部游泳池游泳,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2017年4月19日,瀍河区纪委给予潘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免去其瀍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瀍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抒,作为瀍河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教育监管不力,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瀍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梦娟,作为主管领导,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所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疏于监管,对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瀍河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晓桥,监督检查落实不力,未有效履行监督责任,对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市纪委对董抒进行约谈,瀍河区纪委对张梦娟和杨晓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成瀍河区法院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
通报指出,潘力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潘力理应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却缺乏应有的党性观念和纪律规矩,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我行我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报指出,潘力严重违纪问题,也暴露出瀍河区法院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失、压力传导不够,作风建设流于形式。
通报强调,此案再次警示我们,谁头脑不清醒、自律不严格,谁不把党纪党规当回事、无视纪律和规矩,谁就会在执行纪律和规矩上踩“底线”、碰“红线”、栽“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