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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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 星期

关于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责任追究“一案四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依据《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决定对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一案四查”(查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查行业监管责任、查排污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查督查责任)。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追究辖区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按照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依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县(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分包)负责同志(县处级副职)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分包)负责同志(县处级副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主要负责同志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二、追究牵头部门的工作推进责任、行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执法监管责任

攻坚战各牵头部门和行业及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工作推进责任和行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执法监管责任。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牵头部门和行业及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分包)负责同志(县处级副职)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分管(分包)负责同志(县处级副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三、追究排污者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全市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管控措施,认真履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视情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惩处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将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在媒体上通报曝光;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责令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将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在媒体上通报曝光;对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形成高压遏制态势,从源头上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追究各级督查组织的督查责任

各级督查组织要严格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2017〕2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常态化督查,做到每日督查、每周汇总,确保问题发现及时、整改迅速、解决彻底。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各级督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应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视情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督查直接责任人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督查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督查组负责同志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督查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党政纪处分;给予督查组负责同志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党政纪处分;给予县(市、区)分管督查的负责同志诫勉以上(含诫勉)处理。

五、明确“一案四查”责任主体,把握“一案四查”责任追究情形

各级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为“一案四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规制度实施。对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的惩处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对工作组织不力,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但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对工作推进缓慢,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重;

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对多次督查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区域性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

六、加大攻坚战责任追究的强度和力度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同一个问题反复督查整改不力、同一类问题反复出现或区域性问题突出的,责任追究要一次比一次严、一次比一次重。尤其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攻坚战工作推进、考核结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直接对相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停职检查直至免职。

(二)提升责任追究的强度。

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在严格落实《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升责任追究强度。对于本级未发现或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被上一级督查通报,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上,采取上提一级档次实施责任追究。

(三)强化责任追究的效果。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异常严峻的形势,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出现的问题,要实行边督查边整改,快查快办,严查严办。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问题,要快速启动责任追究,快速做出组织处理,快速实施党政纪处分,以及时、严肃地问责,倒逼问题整改落实,提升攻坚工作的实际效果。

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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