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洛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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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5日 星期

防范非法集资 警惕七种情形


本报讯 (记者 戚帅华)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集资的7种情形。

这7种情形分别是:

一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是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是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是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是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是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近年,非法集资活动逐渐向多个领域扩散渗透,发案企业涉及投资、担保、商贸、企业管理咨询、黄金珠宝、农业养殖和种植、证券、养老等行业,集资名目繁多,手段更加隐蔽。

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提醒,一是查阅集资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无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否合法;二是要考虑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是什么,具备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能力;三是要考虑其对外承诺的收益率。如果许诺超高收益率的,则有嫌疑;四是在宣传时,是否存在低估风险、隐瞒风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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