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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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 星期
下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每人每月增至1376元


本报讯 (记者 姜明明 特约通讯员 范广卿)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者每人每月将可以多领96元。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上调至1376元。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自10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每月1376元、1256元、1136元。我市各县(市)区统一执行一类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每月1376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而定,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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