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考核分九城区、五组团县(市)(偃师、孟津、新安、伊川、宜阳)和四个生态县(汝阳、洛宁、栾川、嵩县)3个组别进行。
第三条 根据河南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本办法考核的指标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分别以“日”“周”“月”为周期进行考核,以“月”兑现,具体如下:
(一)末位扣收
1.城区组
(1)对于PM10、PM2.5日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5万元(当全市各城区空气质量均达到“优”级时,该天不扣末位城区);对于两项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均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10万元。
(2)对于PM10、PM2.5周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1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周均浓度值均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200万元。
(3)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2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九城区末位的城区,扣收400万元(月均浓度值扣收不影响周均浓度值扣收)。
2.五组团县(市)组
(1)对于PM10、PM2.5日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2.5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均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5万元。
(2)对于PM10、PM2.5周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5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周均浓度值均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100万元。
(3)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1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五组团县(市)末位的县(市),扣收200万元(月均浓度值扣收不影响周均浓度值扣收)。
3.四个生态县组
(1)对于PM10、PM2.5日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四个生态县末位且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2.5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日均浓度值均排名四个生态县组末位且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5万元;四个生态县的PM10、PM2.5日均浓度值均未超过五组团县(市)平均值的,不予扣款。
(2)对于PM10、PM2.5周均浓度值排名四个生态县组末位且任意一项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5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周均浓度值均排名四个生态县组末位且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100万元;四个生态县的PM10、PM2.5周均浓度值均未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不予扣款。
(3)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四个生态县组末位且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1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四个生态县组末位且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县,扣收200万元;四个生态县的PM10、PM2.5月均浓度值均未超过五组团县(市)组平均值的,不予扣款。
(二)首位奖励
1.城区组
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九城区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城区,奖励5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九城区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城区,奖励1000万元。
2.五组团县(市)组
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五组团县(市)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市),奖励4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五组团县(市)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市),奖励800万元。
3.四个生态县组
对于PM10、PM2.5月均浓度值任意一项排名四个生态县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奖励200万元;对于两项指标的月均浓度值均排名四个生态县首位且完成市定该项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奖励400万元。
PM10、PM2.5数据由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报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攻坚办根据本办法确定奖罚对象,经市环境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每月一次将上个月的奖罚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攻坚办反馈结果及时兑现奖罚资金。
第五条 考核数据采用各城市区和各县(市)区的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县(市)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点的,以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监测点平均值为准。若发现有数据造假行为的,按排名倒数第一计,加罚100万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市环境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市环境攻坚办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上月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罚结果。
第七条 依据本暂行办法扣收各县(市)区的资金纳入市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奖励各县(市)区的资金,由各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第八条 行政措施
对PM10、PM2.5单项指标月排名各组末位的县(市)和城区,除经济处罚外,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对PM10、PM2.5单项指标月排名各组首位的县(市)和城区,无论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市环境攻坚办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6〕32号)、《洛阳市空气质量周排名考核办法(试行)》(洛环攻坚办〔2017〕7号)、《关于调整洛阳市空气质量周排名考核办法(试行)排名考核指标和计算方法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3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