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追究“一案四查”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不符合洁净型煤标准散煤的;应当使用清洁型煤而未使用洁净型煤的;应当使用电、气等洁净能源而未使用的;不按规定完成管道燃气建设任务或未落实“双替代”政策的;燃煤散烧设施取缔不到位或死灰复燃的。
(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各类垃圾的。
(三)应发现辖区内企业偷排废水、废气、粉尘等而未发现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未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死灰复燃的;有新出现“散乱污”企业的。
(二)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餐饮场所、企事业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餐饮场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性餐饮企业,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未安装一键式启动的。
(三)建筑(拆迁)工地施工现场未做到7个百分之百的,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在线监控等;渣土违规清运的。
(四)未组织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的,包括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及楼宇立面清洗、楼顶保洁等。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具有本细则第二条情形之一的,被国家、省督察组发现问题的:
第一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诫勉处理, 给予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扣收所在县(市)区10万元。
第二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政纪处分, 给予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诫勉处理, 扣收所在县(市)区20万元。
第三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政纪处分,给予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党纪处分, 给予所在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诫勉处理,扣收所在县(市)区30万元。
(二)具有本细则第三条情形之一的,被国家、省督察组发现问题的:
第一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给予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诫勉处理, 扣收所在县(市)区10万元。
第二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政纪处分, 给予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党纪处分, 给予所在县(市)区分管领导诫勉处理, 扣收所在县(市)区30万元。
第三次给予辖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免职并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对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按加重原则给予党纪处分, 给予所在县(市)区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党政主要领导诫勉处理,扣收所在县(市)区50万元。
(三)被市督查组一个月内发现两起(含)以上问题,并被市环境攻坚办督办问责的,参照执行;行业监管出现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一案四查”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具有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追究。
第六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