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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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 星期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扶贫开发 有法可依


本报讯 (记者 白云飞 通讯员 刘慧超)记者日前从市扶贫办获悉,《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条例》共计八章七十一条,主要对扶贫开发的适用范围,把握的基本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管理,政府责任体系和主要扶贫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扶贫开发的法制保障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指出,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实行开发式扶贫和保障式扶贫相结合,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实现脱真贫、真脱贫。

关于精准脱贫的主要措施,《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应当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保证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此外,《条例》还对教育扶贫、卫生扶贫、社会保障救助等进行明确,确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有效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

为防止出现“养懒汉”现象和“等靠要”等依赖思想,《条例》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和贫困地区内生动力,规定贫困户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勤劳致富。同时,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此外,《条例》还针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作出了规定,强调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公开征求扶贫对象的意见,尊重其意愿。扶贫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扶贫资金。对扶贫开发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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