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强)自1月1日起,我市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近日,我市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采用电子数据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办法》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要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应当公开进行,调查取证需要保密且记录内容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记录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复制使用。
其中,文字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音像记录应当与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一致:作为证据使用的;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及其他应当长期保存音像记录内容的。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时,如果存在“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这几类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