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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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星期

在环保立法上先行先试
郭旭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对地方而言,在环保立法上先行先试,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和探索,可以增强地方对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

依法治污,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治理之所以取得卓越成效,离不开立法的保驾护航:从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让制度长出“钢牙利齿”,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评法等,使中国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日臻完善。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正一步步成为现实。

作为首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13个城市之一,洛阳生态环保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走在了前列,先后制定《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不可忽视的是,个别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反复出现,硬件设施不达标、软件管理不到位,突出的症结就是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一些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地方的实际需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我们就要在立法层面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既填补国家立法的空白,又适应地方治理需要,让地方环保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我们要根据环保上位法,结合洛阳实际,制定出台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严格的地方性法规;要适应形势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规,真正建立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环保法制体系,为洛阳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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