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楠 通讯员 房良)日前,《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实施。今后,我市将全面落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由矿产资源大市到矿业经济强市转变的目标。
■ 合理划定禁止区和限采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按照自然、文化保护区等法定范围,合理划定禁止区、限采区和开发集聚区。禁止区内不新设矿业权(不含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已设矿业权按照国家政策需要退出的,研究制订补偿退出方案,依法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限期退出。限采区内按照限制条件合理组织开发,开发集聚区内鼓励支持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开发建设。
■ 2020年前原则上禁止新设露天矿山项目
严格执行矿山开采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我市所有开发利用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出让矿业权时统筹矿产资源、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2020年前原则上禁止新设露天矿山项目。控制保护性开采矿产的开采总量,已设矿业权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达标或拒绝整改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关闭。
■ 环保设施不过关不得生产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严格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编制审查工作,对没有依法提交相关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批准采矿权的新立、延续与转让变更申请。矿山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
■ 深度整治露天矿山
对未采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的,按照“一矿一策”制订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 创建绿色矿山
矿山企业要按照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的标准创建绿色矿山。今后在我市新设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成绿色矿山,已设露天矿山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其他已设的矿山也要逐步建成绿色矿山。今后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资源节约利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项目等,原则上只在绿色矿山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