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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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 星期

为生态公益诉讼开好路
孙利华

近期,因禁渔期在洛河非法大量捕捞,两名男子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二人不仅被判有期徒刑,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购买6500斤同种鱼苗放流,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一判例,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环保法制课。

清洁的大气每个人都需要呼吸,清洁的淡水每个人都需要饮用,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生活中,空气和水不是你家的,也不是我家的,一旦发生污染损害,谁能作为当事人为公共利益主张正义,与损害者打官司索赔?为避免“公地悲剧”现象,生态公益诉讼应时而生。就拿此案来说,检察院不但用法律之力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责,同时还追究他们对生态环境的赔偿修复之责,让法律为百姓的公共利益撑腰,让大家的事情有人管。

“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我国已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民间力量参与公益诉讼,面临势单力薄、成本过高、赢了官司亏了本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站出来,冲在前面为生态公益诉讼开路,给日趋严格的生态保护拧紧发条,让顽固的“民生痛点”得以突破,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环境,更有效地实现环境正义。

近年,洛阳标本兼治,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生态环境问题仍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尽力补上这块短板,要靠“最严环保法”持续发挥威力,也需要相关部门及每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密切关注与积极行动。从这个角度讲,环境公益诉讼,并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事。面对污染,只有多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发起更多公益诉讼,让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震慑和警示污染违法现象的发生,实现“既不欠新账,又多还旧账”。

绿水青山是你家的,也是我家的。当好绿水青山“看护人”,用好法律利剑,全社会合力铁腕整治污染,才能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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