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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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 星期

警惕“销售返利”陷阱


近期,一些以“销售返利”为名进行集资的诈骗陷阱相继被曝光,不法分子打着“创新销售模式”的幌子,承诺提供高额投资回报,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应谨慎辨别。

●案例

2016年,詹某在湖南省宁乡市成立某贸易公司,该公司以380元每瓶的价格采购红酒,然后进行高端包装,定价每瓶6800元。随后,该公司通过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公开宣传其商品销售返利投资模式,具体模式为:消费者投资5000元即可购得价值6800元的红酒,消费者可委托公司代销红酒,每月可领取投资额的2%作为回报,1年后返还本金。

此后,詹某在明知返利模式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截至案发时,该公司非法集资980余万元。2019年8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2年。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明知购物返利模式不可持续,仍虚夸投资项目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以“销售返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是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之一。其所谓的“销售返利”,其实只是一个幌子,本质上是通过这种名义,来骗取消费者投入资金。此类运作模式违背消费服务的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此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主要有:打着“创新销售模式”的幌子,所销售商品标价严重虚高,不以真实销售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返还高额分红等。个别不法分子还采用传销的手法,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

●提醒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虽然各种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但大多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消费者一旦遇到企业有吸纳资金行为,且承诺返还高额的实物和收益,都要提高警惕。投资前,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等,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快速致富项目,以防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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