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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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 星期

偃师法院判决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郑宇辉)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薛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发布出售测温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最终获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将非法所得退赔给两名被害人。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薛某某在新闻上看到因受疫情影响各地测温枪需求较大,有人利用虚假出售防疫紧缺物资的方式进行诈骗,就萌生了利用虚假出售测温枪进行诈骗的念头,并在其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测温枪的消息。

2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的苏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薛某某发布的消息后添加其微信好友。随后,薛某某向其发送自己的手持身份证照片获取苏某某信任后,诱使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先后向其转账人民币98600元,之后便不再回复苏某某消息。

2月11日,偃师市城关镇的张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在广西南宁做中介的朋友黄某某购买测温枪,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薛某某,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获取黄某某、张某某的信任后,诱使张某某分三次向其银行卡上转账共计100400元。其间,被告人薛某某分三次退还被害人苏某某40740元,之后将黄某某的微信好友删除。薛某某共计诈骗158260元,并将其挥霍。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8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发布出售测温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表示服从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防疫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轻信他人,尤其是网络上的陌生人,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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