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5版:社会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六大热点揭示新变化
“买断工龄”:可能成历史名词
“钟点工”:报酬有保障
“终身员工”:没有“铁饭碗”
违约金:“紧箍”松了
“工龄归零”:法律说“不”
关于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终身员工”:没有“铁饭碗”
  事例 读者小夏是我市某企业的聘用员工,已与单位签订过两次3年的聘用合同,明年2月,聘用合同将再一次到期。这段时间,小夏和一同进单位的3个同事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等到合同到期,要不要申请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明年单位提出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他们要不要答应。

  有同事认为,他们已经满足连续两次与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最好主动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就成为企业的“终身员工”,有了“铁饭碗”,省得合同一到期就担心有变故呆不下去;小夏却觉得自己还年轻,又有技术,期限短的合同有利于自己以后遇到合适的机会“跳槽”,而签了无限期合同会不会把自己拴死了?

  释法 不少员工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甚至是固定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雇用”,更不是“铁饭碗”,它只是相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除了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外,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属性,也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生病、工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比如企业破产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即使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而对员工来说,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一旦发生法定终止事项,仍然难逃被“炒鱿鱼”的噩运。而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除了与用人单位协商外,还要参考《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本报记者 石蕴璞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