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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0周年
加强价格监管 促进科学发展
维护价格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洛阳市部分主要商品现行价格
规范收费行为 构建和谐环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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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加强价格监管 促进科学发展
市委常委、经济工作部部长 陈海勤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10周年纪念日。10年来,《价格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价格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和价格形势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适应当前价格形势新情况和中央宏观调控新政策,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价格法》,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价格的内在规律,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监管工作

  价格作为供求调节工具,引导生产与消费,平衡供给与需求,反映着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的稀缺程度,直接引导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重要杠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变化,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处理好关系民生的价格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处理不当,就可能演变和转化为新的社会矛盾。因此,政府价格监管工作只有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理顺价格关系,规范价格秩序,充分有效地发挥价格调节的正向功能。一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巩固价格稳定基础,避免价格大起大落,防止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产生;二是发挥政府定价的杠杆作用。完善政府定价的形成机制,通过价格的替代和传导机制,引导市场价格的运行;三是坚持依法治价。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微观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四是加强价格服务职能。构建社会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引导生产者合理调整供给,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正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增强搞好价格监管工作的信心  

  经过近30年的价格改革,我国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实现了从计划价格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的过渡。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为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7.7%,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91.9%。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基本建立。此外,从《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制度的建立,也标志着我国市场价格监管的制度框架和调控手段初步形成。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不断增强,调控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价格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我国经济增长处在快速增长的周期,但同时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十分突出,各产业之间比价关系越来越复杂,产业上下游之间都可能在成本推动或需求拉动下引起价格波动,经济运行和价格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大量增加;统一市场基本形成的格局下,跨区域商品流动在时空上高度开放,价格传导过程和环节越来越繁杂,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在价格方面的博弈正在加剧,增加了价格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我国出口较多的加工制造产品和农副产品以及进口较多的资源、投资产品对国内市场及其价格水平,都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加强和改进政府价格监管工作,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必须依托新的经济形势和价格形势变化的宏观背景,理清思路,正确定位,选准切入点,积极配合和推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创新思路,不断开拓价格监管工作新局面

  加强和改进政府价格监管工作,当前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进方式,推进创新,着力做好:

  一、确立全局意识和系统思维。政府价格监管,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要把政府价格工作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中,放在宏观调控、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大格局中。针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的突出问题,要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科学谋划对策,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价格监管水平,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全社会价格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系统,确立系统思维的理念,注重调查研究,深入认识和把握价格形成、价格传导、价格影响的客观规律。要关注新的发展阶段的供求关系,产业结构和价格水平的关系,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价格关系,中长期的价格变动趋势;要重视调查研究价格变动过程中对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二、加快建立价格信息系统平台。完备而准确的价格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也是做好政府价格监管工作的基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不仅要实时反映价格动态,还应当分析和预测中长期价格变动趋势,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前兆时,要及时进行预警,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要建立政府价格信息权威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微观主体理性生产和消费。要通过正确的价格信号和准确的价格预测,为各级政府制定和调整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产品和资源产品等方面定价的杠杆作用,影响和引导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以及市场价格水平的稳定。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对市场供求的调节,有效平抑价格波动。切实运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产业实行价格补贴。落实差别价格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产品结构,努力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节约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广泛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充分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投诉权。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不断营造公平正义的和谐价格环境。

  四、推进价格监管综合配套体系建设。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错综复杂。从宏观上解决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问题,需要综合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税收杠杆、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在政府价格监管层面,需要政府价格部门与各相关部门整体联动,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把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起来,形成调控合力。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教育收费、房地产价格等热点问题,进一步理顺体制和机制,着力加以解决。在制度保证上,要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在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中形成依法治价、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加强价格机构建设,增强价格部门在价格监管中的协调力和依法治价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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