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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抚恤金标准调整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笑辉)得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金提高了,梁女士来到病故丈夫的原单位,领到了24096元抚恤金。

  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通知要求,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抚恤金数额分别比以前提高了一倍,将与去年调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持平。

  另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另据了解,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达不到新的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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