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曹红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200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红窜入汝阳县大安乡大安村某粮食经营购销门市部实施抢劫,将受害人翟某某、张某某母女杀害,抢走现金3000余元。2013年9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曹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曹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申利超 石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