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我国目前农民工总量已达2.69亿,其中随迁子女1277万。与此相对的,是情感和文化上缺失亟待补位的留守妇女、老人和儿童。他们对文化生活“高渴求”与现实条件的限制形成了亟待解决的矛盾。《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一并列入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显示了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提出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文化机构、社区、用工企业主体实施,满足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此外,《意见》还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群众也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如何理解“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不仅仅是人的融入,更为关键的是文化认同和文化融入,实现价值观念、行为规则、生活方式向市民的转化。重视和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中国政治文明进步。
《意见》指出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要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基本需求,就是要探索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以及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