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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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星期

警惕解债类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一种以“化解债务”为名,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骗局。一些所谓的解债机构,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骗取债权人、债务人钱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市处非办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受骗。

●案例

2017年12月,被告人皮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后陆续在全国12省38市63县区设立75家分公司。皮某某作为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媒体、微信、网站、抖音和宣传单等渠道进行虚假宣传,称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是中国AAA级信用企业、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将公司包装为具有经济实力的集酒店餐饮、文化艺术、家居家电等于一体的集团化运营管理公司。

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债权置换”“流量变现”名义,虚构能够有效化解、盘活不良债权并从中盈利等事实,要求集资参与人先交付与债权金额相同的置换金及置换金额20%的手续费,承诺经过一定期限返还集资参与人2倍置换金。

集资后,皮某某隐瞒资金用途,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被害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皮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34.88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658人,案发时未兑付9068人8.93亿元。

●分析

解债,俗称债务化解,即化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解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债类非法集资是指不法分子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可持续的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或投资入股等。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属于解债类非法集资犯罪。所谓的解债机构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也没有实施真正的解债行为,无任何可盈利性经营业务,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众资金。

●提醒

工作人员提醒社会公众在投资时要“三看一坚持”。

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活动应当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任何违法违规开展实质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都系非法金融活动。

看经营活动实质。生产经营应遵循基本的价值规律,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要仔细查看经营机构是否存在与其承诺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其宣传的运作模式是否违背价值规律,否则其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必将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看宣传内容。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市场上没有高回报、低风险金融产品,更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坚持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防止二次受损。

洛报融媒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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