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要深刻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要以科学立法推动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要坚持在改革实践中推动法治完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无论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七个聚焦之一加以明确,还是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之中,无不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的高度重视。
一、深刻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与法治犹如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既具有实质的一致性,又具有形式的差异性。其一致性体现为二者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主线是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束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意味着旧体制的破除,法治意味着新体制的确立,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一系列宪法法律的修改,保障了改革的制度性基础。改革与法治虽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就形式而言,二者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从思维角度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需要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法治强调规范性,需要考虑规则的确定和制约。从行为角度看,改革更多体现为自发性,需要基层先行先试;法治更多表现为稳定性,需要立法者考虑权利保障和权力谦抑。
二、以科学立法推动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这就需要立法者审慎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在研究改革方案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都要及时总结经验,概括归纳蕴含其中的科学规律,将可复制、可推广、操作性强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但亟须先行先试的,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授权。如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可在修改法律后再实施改革,为改革预留必要空间,切实做到“先立后破”。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唯有如此,方能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三、坚持在改革实践中推动法治完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重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加速推进的今天,依然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尚存不足;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无论是重大行政决策还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仍有短板;法治监督体系还不够严密,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尚未形成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法治保障体系还不够有力,警务体制改革、审执分离尚需进一步探索;党内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备,党内法规的数量与质量、前瞻性与现实性均需研究。因此,要在法治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为中共洛阳市委党校法学和社会治理教研部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