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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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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办事流程
  一、工作职能

  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全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

  二、业务范围

  (一)房屋安全管理

  1.房屋使用过程中,未按照房屋设计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功能的;2.擅自拆改房屋窗下墙、破墙开门(店)的;3.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破坏)原房屋结构、构件的;4.利用建筑物外立面、顶部搁置重物,安放大型广告匾牌,影响原房屋安全使用的查处;5.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擅自开挖地基、降低原房屋地基使用标高的。

  (二)房屋安全鉴定

  1.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2.自投入使用满5年的公共场所(商场、学校、医院、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礼堂等);3.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构件的;4.装饰装修涉及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5.已出危险状况的房屋;6.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7.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的跟踪鉴定;8.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9.司法委托鉴定;10.房屋交易、出租前的安全鉴定;11.房屋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12.对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房屋的检查、鉴定;13.个人自建房屋翻修改建的安全鉴定;14.参与全市中小学危房的鉴定与综合治理;15.利用建筑物外立面、顶部搁置重物和安放大型广告匾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

  三、工作程序

  (一)房屋安全管理办理程序

  1.受理: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房屋安全管理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时,进行详细登记,工作人员从接到举报12小时内赶到现场;2.现场执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查勘,具体情况进行录制或登记;3.下达《通知书》:对现场录制或登记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下达具体《通知书》,使当事人接受相应的处理;4.检查执行情况:对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督促;5.报告执法情况:对处理情况的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6.资料整理归档:将情况处理结果归纳存档。

  (二)房屋安全鉴定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建设单位、损坏肇事人)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托管协议;房屋设计资料;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等),缴纳相关的鉴定费用;2.约定现场查勘、取证时间: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与申请人联系确定现场查勘的日期。特殊复杂工程,由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3.现场查勘、检测、取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复查取证、分析研究:组织鉴定人员整理分析各类技术资料,提出处理意见;5.撰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处理意见,对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制作《房屋安全鉴定书》,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6.告知:通知当事人领取《房屋安全鉴定书》;7.资料整理归档:整理房屋安全鉴定原始记录以及有关文书,装订存档。

  四、办事时效

  (一)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自接到举报1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二)房屋安全鉴定

  1.在委托鉴定手续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约定现场查勘时间;2.在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3.属于观察期的鉴定项目,作出阶段性鉴定结论;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提交鉴定文书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4.危险程度严重的房屋,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发出鉴定文书。

  五、收费标准:按照洛发改收费[2005]16号收费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63929930

  投诉电话:63363750

  办公地址:西工区九都路58号香榭里阳光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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