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清查、登记、发放并按期审验房屋租赁证。
三、建立和管理房屋租赁档案,并按规定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服务房屋租赁市场,为租赁双方提供业务信息及有关政策咨询。
五、负责房屋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的调解。
六、对擅自出租或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瞒报出租面积、租金数额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勘察→审核→收费→发证→归档
二、受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契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3.当事人合法证件。
(二)审查
1.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公正、齐全、完备;
4.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租赁政策;
5.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三)登记备案
经审查合格后,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房屋租赁证。
三、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第55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第33条;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计收费[2002]315号、洛发改收费[2005]23号。
五、咨询电话:63216306,办公地址:人民东路3号楼105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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