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巩执字第382-3号]和巩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巩执字第382-1号]将赵文理所持第X22013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65.27平方米,已执行给买受人张铁良。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赵文理所持第X22013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北起一间营业房,证载面积的65.27平方米予以注销。现依法向赵文理送达[洛房政(2007)140号)注销决定。请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领取注销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建设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