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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不设标志 发生事故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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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占道施工不设标志 发生事故理应赔偿
  本报讯 杨某占道施工,将沙石堆在马路上。市民马某骑摩托车经过此处时摔倒,受伤身亡。马某家属一纸诉状将施工方以及瀍河回族区建设局、市交警五大队告上法庭。

  5月20日0时30分左右,瀍河居民马某驾驶无牌号48型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启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碾压堆放在道路南侧的沙堆而摔倒受伤,15天后不治身亡。

  市交警支队五大队迅速展开调查。经查,5月19日,伊川县农民杨某承揽了瀍河回族区金某等三人门前平地工程,包工包料。杨某通知用工方金某等三人送沙石,沙石堆放在道路上,当晚收工后,路上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5月30日,交警五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死者马某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轻便摩托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川县农民杨某未经许可占道施工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1月25日,马某家属将施工方杨某、用工方金某等人及瀍河回族区建设局、交警五大队告上法庭。马某家属和辩护律师认为:施工方杨某和用工方金某等将所用原料堆放在道路中间,违法占用道路并不设明显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瀍河回族区建设局和交警五大队负有纠正违法占用道路行为的责任而未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36866.9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死者马某承担70%的责任,施工方杨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95030.85元。因是大包工程,金某等三人不承担责任。对要求瀍河回族区建设局、交警五大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证据、理由均不充分,且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必须占用道路施工的,经道路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但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赵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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