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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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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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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孩子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邹声文 杨维汉) 幼儿、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将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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