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为给公民、法人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国家也有出面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赔偿法》的这一立法精神,无疑既表征了国家权力应有的谦卑、克制,也彰显了其对权利必要的尊重和敬畏。而就基本的政治伦理而言,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基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原则的国家诚意和善意的重要体现。所以,14年前,当《国家赔偿法》正式出台实施之时,获得了空前的称颂和赞誉,被誉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毫无疑问,人的本质,绝不仅仅是由经济消费、物质财产便能说明的,更是由人格、尊严、情感所构成、决定的。因此,任何权利的受伤,便不可能只是经济物质、工资收入层面上的受损,更是精神人格、尊严上的受难、创伤。那么,为了向这种受难、创伤表达最充分的歉意,彰显国家最诚挚、富于善意的责任感,为了麻旦旦、佘祥林之类悲剧的不再重演,包括精神赔偿、不以简单平均工资为限的国家赔偿范围、标准,便不能不进行彻底、根本性的“翻修”。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