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6月11日电 (记者 朱峰 曲澜娟)记者11日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赔偿委员会已下达决定书,决定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赔偿临漳县官村村民刘俊海、刘印堂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575292.63元和609785.55元。此前这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近15年。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决定书是6月9日晚送达两位当事人的。经审理查明:刘俊海和刘印堂因放火杀人嫌疑于1988年5月被临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25日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999年8月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俊海、刘印堂纵火行凶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4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无罪。刘俊海与刘印堂于2003年4月29日被释放。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赔偿刘俊海和刘印堂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75292.63元和609785.55元。
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被释放后,就和刘印堂一起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在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时,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后来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刘俊海和另一名当事人刘印堂的儿子刘俊杰都表示,赔偿要求最近终于得到一定的满足,他们表示欣慰,但还希望能得到进一步的精神赔偿费用。
1988年2月27日晚,河北省临漳县官村村民刘勤生家发生火灾,造成4死1伤的惨剧。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放火杀人嫌疑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