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
朱立毅)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17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为了加强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我国从带班范围、带班要求、法制责任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不久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黄毅在谈到这项制度时说:“实际上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这项制度在煤矿早就开始施行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执行得并不好。”所以,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制度,这次规定较之以往有三方面的区别。
他介绍说,首先是把现场带班的范围扩大了,所有的矿山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过去我们经常说‘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领导干部只有深入现场才能加强现场的管理,才能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从而排除隐患,保证安全”。
其次,此次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更加严格。过去煤矿是矿领导和生产经营领导人员轮流下井带班,这次强调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
黄毅还说,最后,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领导人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造成一些大的问题或者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可能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