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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送子归案”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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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大义灭亲”“送子归案”属自首
——最高法院回应自首和立功如何认定等焦点问题
  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记者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

  问: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多发,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样认定?

  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量刑,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法律积极鼓励“大义灭亲”

  问:对亲属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子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非法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算立功

  问: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予以检举揭发,能否认定为立功?

  答: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这种情形若认定为立功,则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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