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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岁以下儿童禁用“尼美舒利”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 胡浩) 记者20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综合“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国内外研究和监管情况以及专家意见,国家食药监局决定调整“尼美舒利”临床使用,禁止其用于12岁以下儿童。

  在《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如骨关节炎等慢性关节炎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毫克,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尼美舒利”是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抗炎、镇痛、解热作用,1997年在我国上市。

  据介绍,与其他非甾体抗炎药相似,“尼美舒利”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此外,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还发现与“尼美舒利”相关的过敏反应,凝血功能障碍,白细胞减少和肝、肾功能损害等安全性问题。

  “尼美舒利”最早于1985年在意大利上市,目前,在欧洲、美洲、亚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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