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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个人所得税法知识问答(六)
  问: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作过哪些调整?

  答: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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