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1月30日电 (记者 王骏勇)乘坐公交车不慎被其他乘客挤下车摔成伤残,一市民状告公交公司获得赔偿。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11月18日一审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当地某公交公司赔偿市民王某13万元。截至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11年1月的一天,年近八旬的王某等着乘坐公交车回家。公交车到站之后,在站台上候车的乘客一拥而上。年老体弱的王某好不容易挤上车刷了公交卡,却不慎被前面的乘客推挤而摔下车,导致脑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住院共花去医疗费近9万元。经鉴定,王某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构成8级伤残。
据了解,事发时将王某推挤下车的乘客李某已经出国,也没有其联系方式。为讨个说法,王某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家属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公交公司则认为,乘客上车时司机已经播放了语音提示,要乘客注意安全,事发时也有乘客证明王某是被李某推挤才摔下车的,要赔也是李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王某在刷完公交卡后就表明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了,公交公司负有将王某送达目的站台的义务。王某虽然是被乘客李某推挤摔下车致伤的,但原告主张的是客运合同之诉,而非侵权责任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王某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