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5月8日电 (记者 李丽静)记者5月8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对自首情节和受贿金额认定有误,该院重审了郑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崔卓卖户口受贿案,将刑期由原来的7年6个月改判为11年。
崔卓原系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0月至12月,崔卓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443人的户口,从郑州郊县户籍地迁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派出所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户籍服务站辖区,并按每个户籍准迁证1200元,共收取中间人芦秋利转来的好处费53.16万元。此外,崔卓还先后两次收受芦秋利所送的感谢费1.2万元。其间,崔卓因安排户籍内勤刘宁违规办理上述户籍迁入手续,共支付刘宁人民币11.94万元,故认定崔卓受贿金额42.42万元。根据崔卓单位出具的证明,法院认定崔卓有自首情节,同时因崔卓家人已退还全部赃款,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2.42万元。
判决生效后,郑州市检察院对自首情节和金额认定提出异议,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但崔卓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要件;同时原审认定的受贿数额不当,应认定为54.36万元,其中给户籍内勤刘宁的11.94万元不应扣除。
因崔卓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庭又补退了全部赃款,法院遂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