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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版:人文河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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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古已有 与今理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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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旧宅:昔日繁华盛景地 云烟散尽留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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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契税古已有 与今理相通
本报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舸
  签地契时,三面议定。 绘图 焦雅琦
  核心提示

  契税制度始于东晋,距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并随着历史沿革而不断发展完善。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的一张清代嘉庆年间的洛阳民间地契,清晰记载了买卖房屋时的纳税数目。古今契税虽然在定价方法上各有差异,但在征收依据、减免政策方面税理相通,都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 清代洛阳民间地契 清晰记载纳税数目

  契税制度始于东晋,距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当时,官僚士族力图占有更多土地和房屋,贫苦农民因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卖田地房屋,契税便渐渐形成规模。同时,因商品交易规模及范围不断扩大,官府对货物交易、牲畜买卖也开始征收契税。

  洛阳民俗博物馆收藏有一张清代嘉庆年间(公元1796年—公元1820年)的洛阳民间地契,上曰:“立永卖地文约人刘廷政因为无钱使用,今有地一段坐落村东……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于张梗名下永远管业,三面议定,时值价钱六十五千正(整),计地五亩四分一厘七毫,当日钱地两交……”

  该地契于1804年订立,由毛笔书写于宣纸之上,附有一张契尾。契尾为楷书油印、毛笔填写,详细介绍了该契约所涉房屋位置、面积大小、买卖价格等,清晰记载着“纳税银一两九钱五分”。契尾正文处及骑缝盖两枚红色的规格为9.9厘米×9.8厘米的方形官印“河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印”(承宣布政使司相当于如今的省财政厅)。地契中共有六处盖正方形官印“洛阳县印”,官印用满汉两种文字,规格为6.9厘米×6.9厘米。

  洛阳民俗博物馆馆长王支援介绍,契尾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式两联税票的存根联。契尾制始于宋代,契尾是当时纳税的收据。到了清代,朝廷为加强对土地买卖契税的管理,统一印制契尾,上面印有相关法律条款,以便于人们对照执行,其中不乏对官员的约束语和对偷税漏税者的警示语。

  2 契税制度不断完善 成为财政重要来源

  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国家对契税征收作出统一规定:“凡置买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纳税三分。凡民间置买田房,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期不报者,按例究追。”

  根据《洛阳税务志》记载,清顺治年间(公元1644年—公元1661年),洛阳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征收契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契税为按成交价征税15%~30%;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买卖契约征税9%,典当契约征税6%;民国时期,契税政策更加完善,1940年前后,洛阳县每年征收的契税都在7.2万元左右。

  历朝历代土地买卖中所产生的契税,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清代对典卖田宅不纳契税者作了严格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chī)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但是,这些严格的规定仍挡不住契税的流失,偷税漏税现象大量存在,民间形成了红契和白契之说。所谓红契即官契,格式统一,大红的印章戳记猩红夺目,因此称为红契。白契是相对于红契来说的,就是买卖双方私自达成的交易,不报送官府无需交税,只需中间人按个手印即可成交。

  3 不同时期契税征收 国家均有减免政策

  我们现在所说的契税,主要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

  我国现行的契税制度,是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为4%。

  瀍河区地税局局长杨海涛介绍,古之契税与今之契税都是对契约征收的税,虽然定价方法各有差异,但都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征收依据、减免政策方面税理相通。

  例如,从古至今,契税一直以房屋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直接计税。再者,不同时期的契税,按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均有减免政策。如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清廷开放边禁,鼓励汉人出关垦殖,对垦殖农民免其赋税,吸引了汉族农民大量向关外转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契税优惠政策,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又如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房屋者,酌情减免契税等。

  (资料提供:洛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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