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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又一个五一国际劳动节,人们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十八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打折扣甚至“忽略”。
加班变“值班”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有些岗位节假日值班无可厚非,单位支付值班津贴即可,比如保安。但明明是加班,也称为值班就不合适了。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可实际上,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这点“小钱”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也成了一些单位有恃无恐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底气来由。
少缴、漏缴社保金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对此,优美内衣公司回应,漏缴是因为试用期员工用工季节性差异大、流动性强。
一些用人单位,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事实上,员工养老、看病等救命钱少了保障,给将来生活埋下了隐患。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与日趋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用人单位社保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社保金。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怀孕要提前“申请”
【《劳动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执行现实】近日,江苏省高邮市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
【专家点评】甘肃省妇联权益部部长王霞德:生育权是女职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任何以“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生育、休产假和哺乳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当的。
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执行现实】木工唐锡贵2010年9月在工地摔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他因伤产生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3.8万余元。但唐锡贵认为他与海南二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二建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4万余元,因而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去年年底,海南省高院裁定,唐锡贵是包工头招用的临时工,与包工头形成个人雇佣关系,与海南二建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家点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发生工伤事故后追索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职能部门应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动态监管。行业工会也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据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