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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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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大不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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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霸王条款”大不过法
万一
    最近有两条新闻值得广大消费者关注,一是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二是我市少数酒店至今仍在用这些“霸王条款”为消费者“设槛”。

    “霸王条款”是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行为,因而广受诟病。消费者在长期“很受伤”的过程中如是总结:从摇篮到坟墓,“霸王条款”相伴一生,虽年年“有火烧”,但年年“烧不尽”。

    根子在哪儿?根子就在以往没有明确而过硬的法律依据,而“霸王”们早就练就了一身“打擦边球”的本事。

    在强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霸王条款”将于下月走到它的历史尽头。经修正并将于3月15日起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再遇上“霸王条款”,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法律站出来,给消费者当“靠山”,虽然是经千呼万唤才来的,但毕竟是一大进步,我们仍要为此叫好!

    “霸王条款”大不过法。消费者要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强化执法力度,人民法院则要旗帜鲜明地为消费者撑腰。

    “少数酒店”不要再心存侥幸了,“霸王条款”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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