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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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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让社会保障更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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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让社会保障更给力
    本报讯 昨日市人社局透露,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将相应上调。

    自7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400元。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这意味着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之前的每月992元上调至每月112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从2012年开始,我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即失业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险金发放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全市统一。因此,我市各县(市)区将统一执行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均为每月1120元。

    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截至6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61.26万,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14亿元,有效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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