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洛阳市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公布施行的《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将服务对象明确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尚处于企业筹备期的投资者。企业投诉内容包括在招商工作中违背承诺、不守信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不依法办理审批事项;在保障、维护企业经济发展环境中失职、渎职;重复执法、无证执法、粗暴执法、报复性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企业提请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签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办法》提出,投诉处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对属于其受理范围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