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据上级要求,从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未经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上级将不再受理。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信访局获悉的。
市信访局负责人表示,逐级走访工作核心是,信访事项该由哪级解决就由哪级解决,信访人必须一级一级反映问题,相关单位必须一级一级解决问题或代理群众解决问题;该解决不解决的,上级督办推动解决,直至追究责任。不按要求依法逐级走访而缠访闹访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1 依法逐级走访实行“一单式”办理
据介绍,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实施后,我市将推行依法逐级走访“一单式”办理工作模式。所谓“一单式”,就是群众采取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要持《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从有权处理问题的最基层单位(一般为村、社区)开始反映问题,各级有权处理问题的单位按照规定逐级办理。
市信访局负责人介绍,群众要通过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必须向有权处理问题的最基层单位提出,由接访人员或信访人详细填写统一印制的《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其中必须明确填写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由信访人保管,作为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的依据。基层无权处理问题或对基层单位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信访人可持《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逐级反映。《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伴随群众走访的全过程,全面体现各级各部门书面答复意见,是各级各部门受理、办理、终结信访事项的依据和载体。
该负责人说,“一单式”办理工作模式有利于增强各级责任意识,切实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初始阶段。
2 “不作为”将被追究责任
市信访局负责人介绍,我市制定的《洛阳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照规定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等,市信访局将通过督办、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此外,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市信访局将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 缠访闹访犯法将受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现实中,一些人“信上不信下”和“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仍然存在。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实施后,信访部门将对来访人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问清反映的问题,将接访情况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不属于本级处理的将不予受理,指导来访人到基层填写《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依法逐级走访。此外,对于不按要求依法逐级走访或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仍坚持过高要求、执意缠访闹访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报首席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刘洪宾
市信访部门应予受理的7类信访事项
据了解,我市制定的《洛阳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市信访部门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有以下7类:
●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且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申请复查(复核)的或反映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末按规定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事项。
●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需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直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中央和国家、省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市信访部门不予(不再)受理的8类信访事项
今年4月,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制定细则,明确了市信访部门不予(不再)受理的8类信访事项:
●应当但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