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纪委评选出全市2015年度创新好制度,《栾川县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名列其中。该《办法》为敢作为者撑腰,为敢担当者担当,居全市之先。
8类情形可申请容错免责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一些干部在管住了手脚的同时,精神也有所懈怠,有些干部甚至有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无错”的思想。
“消除党员干部‘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畏惧心理,为敢于作为者撑腰,是我们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初衷。”栾川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既然是容错,那么,什么样的错可以容?
《办法》明确了8类可以申请容错免责的情形: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该负责人表示,容错免责的大前提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
免责结果可运用于5个方面
《办法》将免责的结果运用在各类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察中,共列举出5个方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办法》同时规定,这些结果运用可以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制定这些结果运用的条款,是经过充分考虑的。党的纪律是刚性的,遵守是无条件的,上述条款的制定,坚守了与党的纪律及其他必须遵守的规定不冲突的底线。
“以提拔任用为例,如果所犯错误需要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但是否一定要实施一票否决,应该充分考虑。”该负责人说。
绝不当乱作为者的“保护伞”
《办法》对容错免责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详细阐释,其中一条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办法》明确指出,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乱作为、违法违纪的干部区别开来。
“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该负责人表示,建立容错机制必须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绝不能让其成为乱作为者的“保护伞”。
同时,《办法》对容错免责的核查流程十分严格,认定步骤也非常慎重,分为申请、核实、认定、暂缓、报备等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暂缓程序,即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出结论性意见。“这是为了保证每一次容错免责都足够谨慎、严谨,对党员干部负责。”该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赵小玲 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