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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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 星期

我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
遭遇家暴,可及时依法维权

昨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向辖区公安机关和该区孙旗屯乡华夏路社区送达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这是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曹女士与被申请人姚某系夫妻。7月19日晚,姚某对曹女士进行殴打,致曹女士身体多处受伤。次日,曹女士前往市妇联求助,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立刻介入多方协调。

在律师帮助下,曹女士向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被打照片等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姚某对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如遭家庭暴力应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训诫,出警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如受伤,就医时请保存好诊疗记录,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诊断证明、照片、悔过书等证据。家庭成员也可寻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的帮助,市妇联每周三下午组织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妇联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来访群众,需要帮助的家庭成员可前往咨询,咨询电话12338。

本报记者 苏楠 通讯员 董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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