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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农用地罪名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
(二)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三)“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在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在十亩以上。
(四)“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霍磊 李欣蔚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