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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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7日 星期
我市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全面加强监管 守护从“菜篮”到“舌尖”的安全


核心提示

4日上午,我市召开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相继发布相关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多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开展元旦春节食品安全、牡丹文化节食品安全、打击制售仿冒假冒食品“春雷行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高中招食品安全、夏季餐饮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整改消除一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1052件,查办食品案件633起,罚没款602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21%、57%,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起。

2018年、2019年,我市公安机关加大侦办食品药品刑事案件力度。行政部门共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1起,其中2018年48起、2019年(截至5月20日)23起。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13起,其中2018年80起,涉案价值2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9人,刑拘57人,逮捕25人,端掉生产、销售窝点50多个;2019年(截至5月20日)33起,刑拘29人,逮捕4人,起诉5人,公诉16人,取保11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20起。

食用农产品平均合格率基本稳定在98%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从近几年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的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及每天市场抽检的结果来看,食用农产品平均合格率基本稳定在98%以上。经检测发现有农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一律进行强制退市或销毁。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是安全的、放心的,建议市民尽量选择去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采购。我市在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建立蔬菜、水果、水产品市场检测室55个,畜产品市场检测室13个,负责对上市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和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扣押、销毁。目前,68个市场检测室日平均抽检食用农产品样品不低于1000个,检测结果均在市场明显位置予以公示,您可参考采购。

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被曝光

发布会现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洛阳市某烟酒商行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接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阳市某烟酒商行某品牌保健酒进行检查抽检,经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那非类非法添加物质。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洛阳市公安局。2018年6月11日,洛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追溯生产企业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已经对生产经营企业提起公诉。

2.洛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芝麻香干)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显示洛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的调味面制食品(芝麻香干),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示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11月15日,对该单位涉嫌生产不合格调味面制食品(芝麻香干)的行为立案调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被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并处7万元罚款。

3.洛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合)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显示洛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2日的百合(规格:120g/盒)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2018年11月21日,对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百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被没收不合格百合(规格:120g/盒)87罐,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并处5万元罚款。

4.洛阳市伊滨区某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餐饮)经营活动案

2019年5月10日,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洛阳市伊滨区某餐厅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即下达催办通知。2019年5月15日,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餐饮)经营活动,对该单位立案调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被没收违法所得8050元,并处9.5万元罚款。

5.某职业学院经营不合格小油条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某职业学院餐厅进行监督抽检,在该校食堂抽取小油条1份。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职业学院餐厅制作的小油条“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判定不合格”。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被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5万元罚款。

本报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朱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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